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方映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2,633元,及自民
國96年8月3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
之3.2按期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方映靜於93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有關借
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
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