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翁炳舜
代 理 人 翁雅琳
相 對 人 金航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永琳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原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因發現相對人 之資金有數筆不當外流,要求相對人現任法定代理人陳芊妏 提供相對人帳戶供查帳,然陳芊妏多方推託。又陳芊妏未配 合辦理增資,更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並作停業登 記,已影響相對人公司營運,為免陳芊妏個人作為影響相對 人及其員工權益,爰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 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本院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乃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 之股東,業據提出相對人先前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為佐,合於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得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首 堪認定。
㈡聲請人稱因遭陳芊妏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並作停 業登記,已影響相對人公司營運等情,亦據提出股東臨時會 開會通知、議事錄、該次改選後立即召開之董事會議事錄、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既有經營權更易,且屬聲請人 與最大股東兼法定代理人陳芊妏間之互不信任,為釐清經營 現況,自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㈢經本院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派檢查人,該公會函覆推薦 陳永琳會計師擔任檢查人。嗣本院函請兩造表示意見,兩造 均未就人選有何疑問。審酌會計師具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之專業,且依公會推薦函文所附陳永琳會計師之學歷 為臺灣大學商學系會計組、美國德州貝勒大學企管研究所碩
士,經歷勤業、資誠、廣信、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核屬 適任之人選。爰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 國109年1月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至檢查人之 報酬,應待檢查完畢後,由檢查人提出聲請,再由本院依相 關事證衡量酌定之,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由 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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