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985號
CCEV,112,潮補,985,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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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985號
原 告 曾茂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輝煌洪進發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⒈
被告陳輝煌應將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
所示A部分面積2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
除,並將該土地騰空返還原告。⒉被告洪進發應將坐落屏東
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C部分面積10平方公尺
、D部分面積1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土地騰空返
還原告。經查,上開197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800元【計算式:1,200元/
㎡×(2+2+10+10)㎡=2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
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㈢、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欲起訴之對象已死亡,則提出
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㈣、提出記載正確起訴對象、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準備書狀,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
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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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