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775號
原 告 簡林池青
訴訟代理人 李杰儒律師
被 告 張明智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
顏福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75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判決確定或其他原因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積欠被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債務,然原 告主張對被告亦有90萬元債權,又該債權業經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675號給付買賣價金訴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因被告提起上訴而未確定,經本院調取 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原告能否本於對被告之債權 請求抵銷對被告負擔之25萬元債務,以上開民事事件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以避免裁判矛盾。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