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1085號
CCEV,112,潮補,1085,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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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曾秀金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一、上列原告及被告陳世華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費用,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180,600元
核定之,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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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