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1049號
CCEV,112,潮補,1049,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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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鍾信榮
鍾節珍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
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鍾貴輝間租佃爭議事件,經屏東縣政府依耕
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審理。惟原告仍應依
規定提出記載前揭法定事項之起訴狀,否則本院無法審理。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
㈠、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陳報該訴訟標的之價額。
㈢、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
㈣、提出所主張事實之相關證明。
三、原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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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