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1047號
CCEV,112,潮補,1047,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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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祭祀公號黃五六公管理人黃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黃勤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棠華、黃木賢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項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 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租佃爭議事件,經屏東縣政府依耕 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審理。惟原告仍應依 規定提出記載前揭法定事項之起訴狀,否則本院無法審理, 爰請原告提出下列資料:
㈠請原告提出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須表明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陳報該訴訟標的 之價額。
㈡主張事實之相關證明資料。
㈢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同法第436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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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