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李騰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本院
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依下列說明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請求被告改善排水方向,請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可得之利益或價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如無法以金
額預估(即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