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楊喻閔
訴訟代理人 張展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34,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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