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12年度,554號
CCEV,112,潮小,554,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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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小字第554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姉俞
邱偉智
被 告 郭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48元,及其中新臺幣4,197元自民國1
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59元,及其中新臺幣6,634元自民國1
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90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郭秉曜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
卷第74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分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
)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使
用,並簽訂行動服務通信服務申請書,約定於專案期間不得
退租(含因違約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機者),否則須繳納提前終
止契約之補償金,然被告於合約期滿前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用
,迄今尚積欠:(1)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
同)17,751元及電信服務費4,197元,合計21,948元;(2)門
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15,325元及電信服務費6,634元,
合計21,959元,嗣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分別於民國109年1
2月10日、111年6月16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以本件起
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繳
付,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遠傳電信行動寬頻 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銷售確認單、行動電話號 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被告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台灣 大哥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暨服務契約、號碼可攜服 務申請書、電信費繳款通知、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遠傳 電信債權讓與證明書、台灣大哥大債權讓與證明書、被告之 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5-63頁),而被告經本 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 述或答辯,經本院調查上揭證據之結果,認為原告之主張, 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 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97條第1項亦有明文。被告迄未給 付,當應負遲延責任,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15日(112年9月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 所地派出所,於112年9月14日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87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可,應 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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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