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2年度,159號
SDEV,112,沙補,159,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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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159號
原 告 諾姆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古蘭(NERGUI KHULAN)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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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