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48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黎氏金顏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黎氏紅鸞
一、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