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租賃款項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2年度,305號
SDEV,112,沙簡,305,2023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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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黃智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宋德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賃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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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