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訴字,111年度,5號
SDEV,111,沙訴,5,2023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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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訴字第5號
原 告 顧庭

被 告 林子莉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顧曼弘
被 告 顧力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 人 許金蓮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關於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民事辯論意旨(三)狀
,請被告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敘明被告之意見(繕本《含
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原告收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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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