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2年度,555號
SDEM,112,沙簡,555,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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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1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文翔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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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