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智簡字,112年度,6號
SDEM,112,沙智簡,6,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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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智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佩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28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佩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仿冒之物品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查被告已與被害人阿迪達斯公司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附 於本院卷可稽,且被告已賠償被害人完畢,衡情被害人之損 害已填補,若再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及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 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 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編號 涉案扣押物品 數量 商標註冊號 商標專用權人 備註 1 仿冒CHAMPION商標衣服 4件 00000000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 2 仿冒NIKE商標衣服 9件 00000000 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3 仿冒NIKE商標褲子 6件 4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衣服 3件 00000000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5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褲子 2件 6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21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7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15件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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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