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交簡字,112年度,794號
SDEM,112,沙交簡,794,202310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交簡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UDRASEE WEERAWAT(中文名:維拉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3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KUDRASEE WEERAWAT(中文名:維拉瓦)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