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835號
CDEV,112,橋補,835,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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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835號
原 告 林立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麒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2,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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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