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821號
CDEV,112,橋補,821,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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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821號
原 告 趙嘉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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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