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676號
CDEV,112,橋補,676,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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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67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武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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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