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623號
原 告 麥特車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岳倫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景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6,3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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