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2年度,567號
CDEV,112,橋簡,567,2023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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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56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佳靖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陳沛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正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佳靖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41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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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