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2年度,278號
CDEV,112,橋簡,278,2023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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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27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方宗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
2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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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