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80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秋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余宗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小額訴訟程 序,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1 2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為憑,惟上訴人迄未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橋 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佐,揆諸首揭規定,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