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2年度,1265號
CDEV,112,橋小,1265,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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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26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陳建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已明揭其旨。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 以112年度橋補字第61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 業於112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橋頭簡易 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 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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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