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76號
原 告 黃忠標
黃秋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忠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並請求被告給
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另請求自租約終止翌
日起按月給付75,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該房屋之課稅
現值為95,000元,加計積欠之租金15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245,000元,至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
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