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7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志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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