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39號
原 告 李慶華
林秀玲
詹玉玫
劉芷彤
郭淑惠
林冠宇
郭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寄珍等間請求償還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