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馬崇德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