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1566號
TYEV,112,桃簡,1566,202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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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66號
原 告 陳亞昀

被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復適用之。二、本件原告起訴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 補繳,該裁定業已於112年9月15日送達原告生效,惟原告迄 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 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及 收文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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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