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4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徐國棟
被 告 李冠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16元,及其中新臺幣50,858元自 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