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2年度,1387號
TYEV,112,桃小,1387,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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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387號
原 告 王茗德
被 告 邱約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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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