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小字,112年度,261號
TYEV,112,桃保險小,261,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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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6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葉凱欣
被 告 吳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71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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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