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1024號
TYEV,110,桃簡,1024,2023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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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國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滄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9,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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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