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2年度,589號
SYEV,112,營簡,589,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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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品峰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調
閱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閱卷,並應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前(
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異動索引(全部)。
二、陳明本件遺產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應提出被繼承人之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
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
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
住所,並補正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適當明確
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更正後起訴狀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地政機關檢送之資料顯示原告起訴之標的係被繼承人孫正
雄之遺產,而被繼承人孫正雄所遺全部遺產已經繼承人自行
協議分割遺產完畢,原告應無再代位訴請分割遺產之必要,
原告如主張尚有訴訟利益,應併補正尚有代位債務人孫品峰
提起本件訴訟之權利及必要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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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