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499號
原 告 莊蕙瑜
被 告 吳崑煌
訴訟代理人 陳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簡字第499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2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7 月4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鄰好西醫診所診 斷證明書、收據、交通費用-計程車車資計算示意圖可參,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