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2年度,513號
SYEV,112,營小,513,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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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1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吳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小字第513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 年10月17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新臺幣21,926元,及自民國107 年5 月1 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暨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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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