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2年度,462號
SYEV,112,營小,462,2023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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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462號
原 告 李峻丞
被 告 晟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 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相關請 求權依據資料,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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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屋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