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黃愛芬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萍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
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