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602號
原 告 宋瑞文
劉思琳
管夢欣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品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天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9,5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