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555號
PCEV,112,板簡,2555,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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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5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被 告 王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0號8樓之10,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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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