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433號
PCEV,112,板簡,2433,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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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33號
原 告 杜睿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涵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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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