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365號
PCEV,112,板簡,2365,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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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原 告 捷利銘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紅
被 告 漢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倩熒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昆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4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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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利銘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