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6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關庭安
被 告 網通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古瞻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網通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為私法人,主事務所設立在 桃園市,有被告網通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稽;被告古瞻逢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此有被告古 瞻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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