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229號
PCEV,112,板簡,2229,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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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29號
原 告 呂富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吉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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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