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091號
PCEV,112,板簡,2091,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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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0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廖浩廷
林莊義
被 告 謝于宥即妙不妙飯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854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3日起至115年11 月3日止,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為自110年11月 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自111年6月3 0日起至115年11月3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 .005%,目前為年息2.471%,嗣後隨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 率變動調整,倘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在6 個月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簽立借據、授信约定書 為證。詎料被告自112年1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 原告多次催繳,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之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 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本借款」。被告尚積欠原告



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原告業據其 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放款相關貸 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 件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 ,可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既向原告借款尚未清 償完畢,依約即有清償借款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之義務。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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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