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076號
PCEV,112,板簡,2076,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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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07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辜興隆
被 告 騰曜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潔




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騰曜餐飲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19日 邀同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李昱潔向原告申貸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8月20日起至114年8月20日止



,前開借款雖未屆期,惟被告騰曜餐飲有限公司僅缴付本息 至112年2月20日止即未依約償付本金及利息,尚欠原告本金 458,71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經原告迭經催討,且迄今 仍無具體回應,顯見被告等已無償債意願;依渠等簽立之約 定書條款第5條第1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及第6條第1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其即已喪失 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李昱潔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與訴外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 、催告函等件為證,核認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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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曜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