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462號
PCEV,112,板簡,1462,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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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62號
原 告 林水火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秋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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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