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黃俊銘
被 告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補徵第一審裁 判費8,640元,嗣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25日寄存 送達於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 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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