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黃瑛瑛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羿欣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